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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國稅發〔1997〕84號 二、關于工業企業從事應稅消費品購銷的征稅問題 (二)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本規定中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84號 五、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 四、關于外購應稅消費品稅款抵扣問題 對企業2001年5月1日以前外購酒精已納稅款無論什么原因造成沒有抵扣完畢,2001年5月1日以后均一律不得抵扣。 |
專家回復 | 經在總局網站查詢該條未注明作廢。之后有新規定的從新規定。 |
專家回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該條中,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目前只包括金銀手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由生產環節改在銷售環節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