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員工去讀大學本科,學校開的發票是該員工的名字,可以作為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嗎?還有我們是民辦學校,我們學校的學生去上其他的大學,學費是由我們統一支付,但發票是該學生個人的名字,我們可以作稅前扣除嗎?如果不可以,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辦,可以作代收代付款來處理嗎?這樣處理給會有什么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建【2006】317號文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所以不能列支在教育經費中。
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財建【2006】第317號)
(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九)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不可以作稅前扣除。不應作為代收代付款來處理,由該學生直接將學費交給就讀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