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color=red></font>提出如下問題:<br>專家您好:<br />
我公司06年以200萬元購買A公司10%股份,近兩年沒有分利。08年、09年我公司累計虧損50萬元,2010年7月A公司分回紅利50萬元。今年年底我公司將收回投資,預計轉讓收入400萬元,2010年1-3季度公司預計盈利20萬元,全年盈利10萬元。(其他調增調減項目暫不考慮)有兩個問題:<br />
1、2010年10月初預繳三季度企業所得稅為20*0.25=5萬元<br />
2、2010年匯算時我公司應交所得稅<br />
[400-200-50-50+10]*0.25-5=22.5萬元<br />
我們這樣計算是否正確?謝謝!<br />
<br><br><br><font color=red> 尊敬的會員:<br>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font><br><br>1、國稅函【2008】第635號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時利潤總額可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8】第635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2、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一般性稅務處理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3、分回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利潤,為免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9號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4、2010年匯算時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填列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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