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我公司出售一臺二手車以抵貸款。原車賬面價值為54萬,凈值為14萬元。抵賬50萬元的應付貨款。請問所涉及的稅種,特別是4%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是以二手機市場估價還是其他方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2、債務重組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一、(二)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
四、(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六、(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