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老板旗下有同一個品牌的汽車有幾家車行,因業務需要會互相車行之間會調撥汽車,同型號、沒有差價汽車調撥我們企業就不采用開票,不同型號或有差價汽車調撥就會互開增值稅發票,但現在發現一個問題,開票之后相互之間就會虛增收入,想應的企業所得稅及附加稅都會增加,請問我們如何操作才能規避這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的這種處理對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因為一方的收入是另外一方的成本,只是增值稅附加增多了。不在一地的分公司之間調撥貨物用于銷售稅法要求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其實應當按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您所說的差額,雖然作為公司整體一方的銷項稅是另外一方的進項稅,對增值稅沒有影響,但您按差額開票確漏了增值稅附加,最后別讓稅務機關查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