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境外公司取得境內公司支付設計\咨詢等勞務所得,境外公司是按照國稅(2010)19號文件還是按照國稅(2009)3號文件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勞務發生在境內:
該非居民企業:(1)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規定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登記備案);待項目完工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2)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后結清稅款。按國稅發[2008]801號文的要求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3)法定稅率為25%。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
2、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指該項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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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在另一國繳稅,在本國可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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