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署稅[1999]791號,決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五類企業")的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用企業自有資金(具體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技術、配備件,由有關部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以下簡稱"進口證明"),經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核并出具免稅證明后,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請問 :1、“自有資金”是否包括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資本后資金。2:鼓勵類和乙類具體指什么內容,以前沒有設立,現在設立還用效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自有資金”包括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注冊資本后的資金。
2、鼓勵類和乙類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08年第43號
為配合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規范稅制,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原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進行技術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原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對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以及其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執行的企業和項目,進口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一律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原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四、對2008年11月10日以前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進口的,一律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原免稅規定的,繼續免征關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