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司是一般納稅人,擬將生產的洗衣液用于出口,請問該商品在出口退稅率目錄表中的商品編號及商品名稱是什么,退稅率是多少?
申請出口退稅的流程及手續是怎樣的,會涉入哪些稅費?
急盼您回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清楚有關產品的海關稅號,具體請向海關部門查詢。
2、申請出口退稅的流程及手續,請參照《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
3、申請出口退稅主要指的是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保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正確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規定,在廣泛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將情況反饋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為切實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內部工作職責及稅企雙方責任,準確、及時辦理“免、抵、退”稅,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規定,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表樣見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二期網絡版)并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二)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前,出口退稅企業登記辦法暫時按以上規定辦理。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時,出口企業除提供換發稅務登記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以上資料。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后,有關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一并納入稅務登記統一管理。(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核定。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五)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
(1)申報程序
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口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上做銷售后,先向主管征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或崗位(以下簡稱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稅申報,并向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退稅申報。退稅申報期為每月1—15日(逢節假日順延)。
(二)申報資料
1、生產企業向征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或崗位辦理增值稅納稅及免、抵、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規定的附表;
(2)退稅部門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一);
(3)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生產企業向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二);
(3)經征稅部門審核簽章的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有進料加工業務的還應填報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三);
②《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表明細表》(見附件四);
③《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見附件五);
④《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見附件六);
(5)裝訂成冊的報表及原始憑證:
①《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②與進料加工業務有關的報表;
③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④經外匯管理部門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遠期收匯證明;
⑤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⑥企業簽章的出口發票;
⑦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國內生產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上述申報表外,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外銷發票;
(6)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生產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三)申報要求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的申報要求
(1)“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填寫享受免稅政策出口貨物銷售額,其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銷售額為當期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
(2)“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有進料加工業務的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
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3)“免抵退稅貨物已退稅額”按照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填報;
(4)若退稅部門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累計申報數”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不一致,企業應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欄內的數據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數據進行調整。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申報要求
(1)企業按當期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出口明細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對單證不齊無法填報的項目暫不填寫,并在“單證不齊標志欄”內按填表說明做相應標志;
(2)對前期出口貨物單證不齊,當期收集齊全的,應在當期免抵退稅申報時一并申請參與免抵退稅的計算,可單獨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在“單證不齊標志欄”內填寫原申報時的所屬期和申報序號: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申報要求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按企業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按退稅部門當期開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填報;
(3)“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按企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退稅率的乘積計算填報;
(4)“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按退稅部門當期開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填報;
(5)“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為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累計”申報數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應項目的累計數的差額,企業應做相應帳務調整關在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
當本表11c不為0時,“當期應退稅額”的計算公式需進行調整,即按照“當地免抵退稅額(16欄)”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18欄)-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11c)”后的余額進行計算填報;
(6)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12個月內“應退稅額”按0填報,“當期免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相等;
4、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當期可進行調整。前期少報出口額或低報征、退稅率的,可在當期補報;前期多報出口額或高報征、退稅率的,當期可以紅字(或負數)差額數據沖減;也可用紅字(或負數)將前期錯誤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藍字數據。對于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扣除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與原預估入帳值有差額的,也按此規則進行調整。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
四、生產企業“免、抵、退”單證辦理
生產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以及“免、抵、退”稅憑證丟失需要辦理有關證明的,在“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辦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以隨時申請辦理有關證明。
(一)《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辦理
1、料加工業務的登記。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在第一次進料之前,應持進料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并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向退稅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出具。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應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退稅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采用“實耗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采用“購進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
3、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最后一筆出口業務在海關核銷之后、《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被海關收繳之前,持手冊原件及《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到退稅部門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退稅部門根據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的實際發生情況出具《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后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當期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并參與計算。
(二)其他“免、抵、退”稅單證辦理。
1、《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
生產企業向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發票;
(4)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方(生產企業)遺失受托方(外資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方(生產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部門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稅部門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補繳原免抵退稅款,應補稅額=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補稅預算科目為“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若退運貨物由于單證不齊等原因已視同銷貨物征稅的,則不須繳稅款。
生病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審核、審批
(一)審核審批程序
退稅部門每月15日前受理生產企業上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后,應于月底前審核完畢并報送地、市級退稅機關或省級退稅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審批。
退稅機關按規定審批后,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反饋退稅部門。對需要辦理退稅的,由退稅機關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并辦理退庫手續;對需要免抵調庫的,由退稅機關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內出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見附件七)給征稅機關,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退稅機關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免、抵、退”稅情況在與計會部門及國庫對賬的基礎上匯總統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征稅機關應在接到《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的當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手續。
(二)審核審批職責
1、主管征收機關的征稅部門或崗位審核職責
(1)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與“免、抵、退”稅有關項目的填報是否正確;
(2)根據退稅部門提供的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稅憑證或未向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出口貨物的信息,按規定計算征稅(另有規定者除外); (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3)根據退稅部門年終反饋的《免抵退稅清算通知書》,對出口企業納稅申報應調整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核檢查;
(4)根據退稅機關開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免抵稅額調庫手續。
2、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主要審核職責
(1)負責受理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申報并審核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憑證的內容、印章是否齊全、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3)審核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是否與有關部門傳遞的電子信息(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外管局外匯核銷單信息、中遠期收匯證明信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負責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核疑點的核實與調整;
(5)負責“免、抵、退”稅有關單證的辦理;
(6)根據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情況及出口電子信息,將超出六個月未收齊單證部分和未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免抵退出口貨物情況反饋給征稅部門;
(7)負責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資料的管理和歸檔,“免、抵、退”資料原則上最少保持十年;
(8)負責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年終清算,將《免抵退稅清算通知書》及時上報退稅機關并反饋給征稅部門。
3、退稅機關主要審核審批職責
(1)負責“免、抵、退”稅內外部電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的維護;
(2)負責對基層退稅部門審核的“免、抵、退”稅情況進行抽查;
(3)負責《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核通知單》的出具,負責辦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業務的應退稅額的退庫;
(4)負責征稅企業“免、抵、退”稅情況的統計、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統計月報表》(見附件八);
(5)負責征稅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清算的組織、檢查、統計分析、并按時匯總向總局上報年終清算報告及附表。
六、其他問題
(一)關于“免、抵、退”稅年終清算、檢查、出口非自產貨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視同自產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及小型出口企業標準等問題的規定另行下達。
(二)地可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予以執行。
附件: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5、《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6、《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7、《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
8、《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統計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