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8]170號文,“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
問題1、“實際發生”的含義是什么(是購買合同簽訂之日、合同付款之日、固定資產到貨之日、還是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
問題2如果購進資產需要安裝調試,合同簽訂、大部分付款、設備的安裝調試、試運行均在2008年2008年12月31日前,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驗收在2009年,是否可以抵扣?
問題3、如果一項總承包的工程,含有部分設備,在建設階段,在“在建工程”核算,項目在2008年底之前完工并試運行,2009年驗收移交,取得專用發票,轉“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實際發生沒有具體的解釋,我個人的理解就是雙方的購銷行為的發生時間。也就是說銷售方的銷售收入的實現或納稅義務是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2、如果對方是在2009年確認的收入,你公司可以抵扣進項稅。
3、答復同上。
以上答復僅為個人觀點。為穩妥起見,請再咨詢一下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