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是否納稅,繳納何種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以下規定可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3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具體條件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8]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