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2005年10月成立中外合資企業,當時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凈殘值按5%預留。在2007年初時,公司會計發現應適用10%殘值率后,在2007年重新調整了折舊政策。但沒有將2005與2006年度原適用的折舊政策進行折舊調整。現在稅務機關在審查時認為,公司應調整2006年以前年度折舊殘值率對折舊的影響,并進行納稅調整。請問專家?如果不調整以前的折舊計提額,可不可行?也就是說不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是否有這方面的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當時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凈殘值按5%預留是否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過?2007年重新調整是否到稅務機關重新備案?如都沒有稅務機關的意見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