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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國稅發(fā)【2005】第051號 四、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貨物; (三)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