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運輸單位,我們有一些司機長年在外工作,單位為保證這些司機工作質量,每天給予食補15元,這可否在差旅費中體現。但我們稅務員說我們司機多太,每月發生額大,不允許在差旅費中體現,要求并入工資交個人所得稅。這個說法是否合理。是否還有其他辦法來處理這方面的費用。謝謝。有這方面的文件嗎,如果有是多少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下發后,一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其中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理解不一致,現明確如下:
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上述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標準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