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合法?其借貸雙方涉及那些稅收問題?集團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借貸是否合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
(銀條法[1998]13號 199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你庭法經(1998)98號函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也就是說稅法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認可的。
2、貸款人應當就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等。不涉及其他稅收。
3、參見第一個問題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