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3 86號文件說鉑金飾品自2003.5.1號消費稅從生產環節轉移至零售環節,山東是否這樣執行;為什么俱樂部的老師在回答相關的問題是和該項文件不一至呢;再又,鉆石消費稅在那個環節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有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2、廢止和失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財稅〔2009〕18號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
2.《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財稅字[1994]91號)
二、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
1.《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95號)
第一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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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中國產鉆石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0】第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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