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青苗補償費、沉陷區治理搬遷費等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2、總公司下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往來帳款,是否屬于集團內部發生的不需繳納印花稅的范圍?
3、印花稅計稅依據到底是合同簽訂金額,還是應收、應付財款?是當期應收、應付數或是當期實際付款數?因不太明白,所以請解釋得細一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青苗補償費、沉陷區治理搬遷費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總公司下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往來帳款不屬于需繳納印花稅的范圍。
3、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合同簽訂金額,與應收應付數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