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想咨詢一個問題。我公司是礦山企業,按有關文件規定,計提了維簡費,按財建(2004)119號文精神,維簡費用于礦井開拓延深工程等項支出。井下巷道分為開拓延深巷道和采礦巷道,按文件精神,采礦巷道是否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只要實際發生支出的時候才能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