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為方便客戶,公司在銷售汽車的同時為客戶代辦上牌照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征增值稅。請問我司代辦上牌照取得的差額收入部分,是否應并入汽車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還是單獨計算營業稅?
請詳細解答,并提供相關法規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差額部分屬于代理服務收入,應交營業稅,稅率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根據此規定,由于代收代支的部分不是實際收取的報酬,因此不應作為代理業的計稅營業額。
北京市地稅局(京地稅營[1995]318號)補充規定:“凡從事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范圍內服務業稅目代理業業務經營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協助或最終完成委托事項者的費用支出后的余額為其營業額,據以計算征收營業稅。除此之外,這類代理業業務經營者自身發生的任何經營費用,均不得沖減其應計營業稅的營業額”。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本次答復不妥,按10908號答復執行。
增值稅細則第12條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但在上述收費之外另外收取的費用仍屬于價外費用,要交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