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謝謝你的答復!現在我想補充的是,假設收取客戶的上牌照費用是2000元,但實際交給車管所的是1500,其中這差額500是否應并入汽車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因財稅〔2005〕165號只是規定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征增值稅,也就是說其中代購買方繳納的1500元是不征收增值稅的,但另外500元如何納稅,是否作為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請明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當作為價外費用計入收入并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并不矛盾,您代上拍照剩余的錢,沒有返還客戶,應當視為價格的一部分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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