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日本客戶開發一款新產品,我公司只能為日本客戶生產該產品,不能向其他客戶出售,合同約定開發費用100萬元。經市科委鑒定該合同為技術開發合同。
請問專家:
1、我公司收取的100萬元開發費用是否屬企業所得稅法中“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
2、“技術轉讓所得”是指技術轉讓收入還是指該項目的利潤總額?如該開發項目未單獨核算成本,應如何確認項目的利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沒有單獨核算的不能扣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