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貿公司的稅務處理與生產出口企業的涉稅有何不同,并且在會計計賬上是否有不同的要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外貿公司出口按銷售額*退稅率計算退稅額。生產出口企業按免抵退計算出口退稅額。會計處理時外貿公司會計處理:1、購進出口貨物時,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帳款;2、貨物報關離境,借:應收帳款-應收外匯帳款,借:應收補帖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一般貿易出口銷售,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3、同時按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購貨金額,乘以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計算征稅與退稅的差額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借:商品銷售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生產企業免抵退:
現舉例說明,“免、抵、退”稅業務的計算及其賬務處理。
例1:某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對自產貨物經營出口銷售及國內銷售。該企業2002年1月份購進所需原材料等貨物,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85萬元,內銷產品取得銷售額300萬元,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400萬元。假設上期留抵稅款5萬元,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5%,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外購原輔材料、備件、能耗等,分錄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00
貸:銀行存款 5850000
(2)產品外銷時,分錄為:
借:應收外匯賬款 2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4000000
(3)內銷產品,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4)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征稅率-退稅率)=2400×(17%-15%)=48(萬元)
借:產品銷售成本 4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80000
(6)計算應納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51-(85+5-48)=9(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40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40000
結轉后,月末“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貸方余額為90000元。
(7)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90000
貸:銀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資料,如果本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為140萬元,其他資料不變,則(1)-(6)分錄同上。其余賬務處理如下:
(7)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300×17%-[140+5-2400×(17%-15%)]=51-97=-46(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46萬元。
(8)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60萬元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60-46=314(萬元)
借:應收出口退稅 4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31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00000
(9)收到退稅款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60000
貸:應收出口退稅 4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