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請問:企業向其他與企業沒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稅前扣除?在借款期限上有沒有什么限制,是短期的6個月,還是跨年度1年以上?
現在向您說明一下借款的具體情況
1、企業向其他與企業沒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
2、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4、借款期限超過1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在稅前扣除。沒有期限限制。但跨年度的借款利息只能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77號
發布時間:2010.01.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