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一家總公司2010年01月27日簽訂了一份安裝合同,所付進度款也匯到了總公司帳戶,結算時其要求以分公司的名義開具給我公司發票,請問:我公司能否接受?涉及營業稅.所得稅.有什么風險?如果能接受,還需要什么手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只要是分公司與工程建筑地在一地才能接受,因為建筑業勞務必須取得建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發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是建筑所在地的發票,不能結算,否則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