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上次問的附屬設備的抵扣問題又被稅務局給駁回了
稅務局回復: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
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礦山用潛水泵/風機,屬于給排水、通風配套設施,且屬于必備設施,屬于生產用設備不能抵扣,屬于建設用更不能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113號文件規定,稅務的說法也有一定道理。只能與他們協商溝通解決了。若必要,可向其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