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局是一家國企業,企業50周年慶典時,企業購買一批碗印上企業名稱,做為紀念品發放給企業職工和客戶,請問企業周年慶典發放的紀念品我局計入了銷售費用的業務宣傳費對嗎?還是應計入什么職工福利費?開的增值稅發票是不可以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給職工的計入職工福利費,給客戶的計入宣傳費是正確的,給職工的屬于不能抵扣進項稅的項目,這部分應當做進項稅轉出處理,給客戶的視同銷售,按售價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