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教個問題,關于勞務派遣差額納稅的問題。比如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同時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上寫明被派遣單位名稱,工資的數額明確。但是發放獎金的數額不能在勞動合同上寫明,因為要根據工作的進展給予發放。那么就是有個問題,
1)員工的工資表是必須由用工提供嗎,獎金也是用工單位提供嗎?勞務派遣公司只是代為發放嗎
2)員工與用工單位還要簽訂一個用工合同,那么用工合同上都要必須明確什么內容那,比如是不是必須寫清工資和獎金具體的數目那?
3)勞務派遣與員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是2年嗎?
4)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內容的支付的勞務派遣的勞務費是已什么形式體現出來那?是按照每人每天多少錢還是要分項寫明那?管理費,工資,人數,?
5)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享受差額納稅的話,那么這個公司必須要有勞動部門發的資格證嗎?
問題太多了,您費心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有關勞務派遣合同的內容可咨詢勞動部門有無規范的文本。
3、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取得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是否需要勞動部門批復,請咨詢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