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
我公司屬于中美合資經營企業,并已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09年以前我公司進口的設備是免關稅的,最近我們要進口一臺設備想請問一下是否還可以免關稅,有新的政策更新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免稅。
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的情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2號
五、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助打撈單位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31號
對救助局、打撈局為生產專業救助、打撈船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件和設備,按1%的關稅稅率計征關稅(關稅稅率低于1%的,按實際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具體商品清單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薄膜晶體管顯示器產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5號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
成文日期:2007-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制造業的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務院確定的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企業創新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見附件1),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一般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作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在詳細了解各類重大技術裝備的國內外開發制造情況、供需狀況、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國內生產水平的基礎上,針對重大裝備各領域逐項明確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項重大裝備的具體規格及要求、為制造該裝備確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的范圍以及退稅稅款的財務處理方式。以上各領域的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后對外公布實施。
三、各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公布后,相關重大技術裝備制造企業如需進口政策規定內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文件的內容見附件2)。
四、財政部收到退稅申請文件后,對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同時轉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就申請企業開發、制造的技術裝備規格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提出審核意見。財政部應在收到申請文件的4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退稅條件作出答復。
經審核,對于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由財政部出具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并就所退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的實施期限作出規定。
五、相關重大技術裝備制造企業在進口專項政策退稅商品目錄所列貨物時應單獨報關。對取得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的企業,憑退稅確認書到其主管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具體退稅程序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42號]的規定執行。
六、企業收到退稅稅款后,應區別以下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退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
(一)國有獨資企業直接增加注冊資本金;
(二)其他企業按下列方式轉作國家資本金:含國有股東的公司制企業,由國有股東持有新增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個國有股東的,持股比例由各國有股東協商確定);無國有股東的企業,由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持有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有關定向增發新股的規定執行。
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企業退稅稅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完成轉國家資本金程序后,將有關會計記賬憑證復印件送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并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如企業未能按期將退稅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應將所退稅款及時退還國庫。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予以處理。
對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騙取的退稅稅款應予追繳,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實施退稅優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下一年度各專項政策的退稅商品目錄。
九、對于已實施進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術裝備,經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確認,停止執行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其中部分整機和設備,根據上下游產業的供需情況,經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嚴格審核,采取降低優惠幅度或縮小免稅范圍的過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稅收猶惠,過渡期結束后完全停止執行整機的進口免稅政策。
附件:1.國務院確定的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
2.企業退稅申請文件內容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國務院確定的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
一、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百萬千瓦核電機組、超超臨界火電機組、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機組、整體煤氣化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機組、大型循環流化床鍋爐、大型水電機組及抽水蓄能水電站機組、大型空冷電站機組及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等新能源裝備。
二、特高壓輸變電設備:1 000千伏特高壓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輸變電成套設備,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輸變電關鍵設備。
三、大型石化設備:百萬噸級大型成套設備和對二甲苯(Px)、對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設備。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
五、大型薄板冷熱連軋成套設備及涂鍍層加工成套設備。
六、大型煤炭井下綜合采掘、提升和洗選設備以及大型露天礦設備。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設備: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裝備、30萬噸礦石和原油運輸船、海上浮動生產儲油輪(FPSO)、10000箱以上集裝箱船、LNG運輸船等大型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機等配套設備。
八、軌道交通設備: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車、新型地鐵車輛。
九、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大氣治理設備、城市及工業污水處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設備等大型環保設備以及海水淡化、報廢汽車處理等資源綜合利用設備。
十、大型施工機械:大斷面巖石掘進機等。
十一、重大工程自動化控制系統和關鍵精密測試儀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設備和數控系統及功能部件。
十三、新型紡織機械:日產200噸以上滌綸短纖維成套設備、高速粘膠長絲連續紡絲機、高效現代化成套棉紡設備、機電一體化劍桿織機和噴氣織機等。
十四、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大馬力拖拉機、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割機、采棉機等。
十五、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無鉛工藝的整機聯裝設備、數字化醫療影像設備、生物工程和醫療生產專用設備。
十六、民用飛機及發動機、機載設備。
附件2:企業退稅申請文件內容
一、企業性質、股權結構、注冊資本以及經營范圍;
二、企業財務狀況;
三、企業開發、制造重大技術裝備的進展情況及生產計劃,包括申請享受退稅政策的重大技術裝備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四、擬進口符合退稅政策范圍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種類、數量,進口時間,進口金額,預計繳納進口稅額等;
五、經國有獨資企業總經理辦公會、公司制企業股東大會等企業權力機構批準的將所退稅款轉國家資本金的具體方案,包括明確股權持有人,擬折股的價格,轉股的實施時間約定等內容,其中上市公司須由董事會出具將上述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承諾書。無國有股東的,須提交本企業與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簽訂的參股意向性協議。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
成文日期:2007-01-3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第 44 號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令第61號發布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同時廢止。
部 長 金人慶
署 長 牟新生
局 長 謝旭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第三條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五條 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六條 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一)研究開發、科學試驗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三)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于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六)標本、模型;
(七)實驗用材料;
(八)實驗用動物;
(九)研究開發、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于醫藥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于農林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一)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于藝術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二)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于體育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三)研究開發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于汽車類研究開發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