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
請問業務部門帶出用于參展的樣品,能否入“業務宣傳費”?需要什么憑證或單據?要視同銷售交銷項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計入“業務宣傳費”。展會通知等可以作為入賬憑證。同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視同銷售。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只需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處填列。同時按業務宣傳費的規定作企業所得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