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原來有4個煤礦(各煤礦均屬個人獨資企業、有各自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但稅務登記證只有一個,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2008年政府下達的煤礦資源整合方案中明確,此4煤礦整合成一個煤礦。會計入賬時,將4煤礦資產計入整合后煤礦的資產中同時對應增加負債。請問老師,煤礦在資源整合中應該交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企業合并的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
(四)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吸收合并過程中涉及的其他各稅種請參考“
(1)、營業稅:國稅函(2002)165號
(2)、增值稅:國稅函(2002)420號
(3)、土地增值稅:財稅(1995)48號
(4)、契稅:財稅(2008)175號
(5)、印花稅:財稅(2003)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