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除正常的工資及加班費外,工資還核算如下項目:
1 通訊補貼
2 差旅補助
3 獨生子女獎勵費
4 宿舍補貼,取暖補貼
5 新生兒補助
請問:以上五項,哪些可以不需歸入"應付工資"核算?
(目的:希望降低工資基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2-5可作為福利費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