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價格調節基金作為一種代扣代繳的稅費,根據稅務局的要求,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必須并入價款中開具增值稅發票也就是說,按照開票金額計算,企業需要額外的承擔價格調節基金金額/1.17*0.17的增值稅稅額,這樣是不是不合理?按照我們的理解代扣代繳的調節性質的稅費不具有增值的性質,因此不需要并入價款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們的理解對否?請老師指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的理解基本正確。代政府部門收取的費用不需要作為價外費用交增值稅。
依據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它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
1、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批準;
2、開具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者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且專款專用。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