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委托鄭州出口加工區代理出口一批貨物,與加工區內企業簽訂了代理合同。貨物進入區內向加工區海關報關后轉關出口,發票開給國外公司,國外公司對我公司回款。如何辦理退稅?加工區內企業收取代理費,是否可以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分為三種形式:
1)、出口免稅并退稅;
2)、出口免稅不退稅;
3)、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出口免稅指免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退稅指退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按出口退稅率)。不退稅指出口的貨物在前一道環節是免稅的,出口時該貨物的價格不身不含稅,也無須退稅。
2、不與退稅的貨物及其進項稅轉入出口銷售成本
3、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報關時按正常的出口的報關手續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51號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 代理出口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托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并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并符合要求。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憑進入保稅區時海關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退稅,如果是代理出口的還需要提供代理出口證明。具體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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