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A公司是關聯企業,去年所得稅匯算時國稅局認為我公司賣給A公司的礦石定價低了,要求我們自行調整,由此我公司調整了應稅所得100萬,補交了企業所得稅,A公司調減了利潤100萬,由此A公司多交的25萬所得稅申請退稅或抵今年度所得稅款,但稅務不予辦理,請問:我公司可以補開增值稅票給A公司,A公司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納的所得稅嗎?若稅務不肯退稅,A公司多交的稅款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調整和開具發票,但另外一方需要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同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
第九十八條 關聯交易一方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應允許另一方做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征稅。相應調整涉及稅收協定國家(地區)關聯方的,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有關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開展磋商談判。?
第九十九條 涉及稅收協定國家(地區)關聯方的轉讓定價相應調整,企業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申請書》,并提供企業或其關聯方被轉讓定價調整的通知書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
第一百條 企業應自企業或其關聯方收到轉讓定價調整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相應調整的申請,超過三年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