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今年9月補交7月份增值稅30萬,也交付了相應的滯納金6000元,并自行申報城建、教育、地方教育三項附加稅,請問附加稅用不用繳納滯納金,以上業務如何做會計分錄?所得稅前扣除的有哪些項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依據以下規定,城建、教育費附加需繳納滯納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號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6條,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稅收滯納金計入營業稅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所屬期為本年度內的城建、教育、地方教育三項附加稅,個人認為可以在稅前扣除,按常規方法做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