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煤礦材料供應單位因生產礦主機報廢技術淘汰造成材料報廢,是否應將此材料的進項稅轉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一)納稅人對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價,每期期末因存貨賬面價值低于市價而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