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企業所得稅法中“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請問老師:文中“技術轉讓”的概念;如果被市科委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能否享受所得稅免征或減征政策?
2、符合條件的技術開發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審批程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科研單位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審批辦法的通知
浙地稅一[1995]49號
頒布時間:1995-6-29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國家稅務局外稅分局:
為貫徹全國科技大會精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0號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科研單位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具體審批手續作如下規定:
一、科研單位轉讓技術成果,應先到科委批準成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認定登記,再向當地市、縣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填寫《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表式附后),經審核后,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簽署意見。各科研單位憑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簽署同意意見的《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二、各級稅務機關對沒有《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的技術合同不能給予免征營業稅的照顧,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三、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在對技術合同進行審核時,要嚴格把好審批關。工作量較大的地方,可以指定一家稅務代理機構(對受理該項業務的代理機構,省資審委將在適當時舉辦一次執業培訓),辦理前期審核手續,稅務代理機構可按規定收取費用。
四、《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管理,請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將本地區所需數量在今年7月10日前上報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
五、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的。
5、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