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汽車制造企業,5月從供應商處購買了100臺(5萬元/臺)四缸發動機,已進行增值稅抵扣和付款,并已裝車銷售給一家公交公司,在車輛運營過程中發現動力不足,需換六缸發動機(6萬/臺),我公司將100臺車全部召回進行發動機更換,現與供應商協商,將100臺四缸發動機以4萬元/臺退回供應商,再購向其購買100臺六缸發動機,補差價2萬元/臺,請問如何稅務和帳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方需要到稅務機關開具紅在發票通知單,供貨商憑此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憑重新開具發票;你方按紅字發票沖銷原賬務處理,并按重新開具的發票重新做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