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出口型中外合資生產企業,境外機構幫我單位在境外發布廣告、支付認證費,還有境外的個人及企業給我單位介紹的外國客戶,這些我單位都只需付5%的營業稅嗎?那去稅務局時是否要提供國外的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境內及境外所得怎么區分?請及時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需代扣代繳營業稅。符合財稅[2009]111號規定的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11號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