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擴大品牌知名度,我公司與澳門一賽車隊簽訂協議組建車隊參加在西班牙舉行的比賽。我公司需支付車隊在歐洲訓練和比賽費用:易損零部件、隊員和技師薪酬、保險、差旅食宿費用、賽場租金、報名費、庫房租用費等共計200萬元,付款后由澳門賽車隊出具發票。
請問專家:1、此筆費用能否作為廣告費用上賬?
2、此協議涉及我公司代扣代繳的稅金?比賽和訓練均發生在境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能,廣告費必須是廣告公司開具的發票,可以計入業務宣傳費。
2、代扣代繳營業是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