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下面問題:1、我公司收到的進貨增值稅發票:進貨額10、進項稅1.7,但收到的發票清單上除了進貨明細體現還有一筆價格折讓(-1及稅-0.17),這種只在清單上體現折讓,發票上未體現的情況,帳務處理時將價格折讓沖減成本和進項稅額是對的吧?2、如果清單上和發票上的價格折讓和稅金都是單獨體現的,發票這樣開據(進貨10,進項稅1.7,價格折讓-1,進項稅-0.17),這種情況將折讓與正常進體內體現在一張發票上的,入庫時應將價格折讓分攤到進貨清單的每個商品中,實現銷售后才能體現出來?也就是說入庫額按減除折扣后的金額入帳。3、如果問題2中的價格折讓是對以前的進貨的折扣,那么分攤到本期的進貨成本中的帳務處理就不合適了,應直接沖減成本,但事實上發票上是看不出來折讓是對本期進貨還是已實現銷售的進貨的補償。請問,我們只按1和2問題中發票開據的不同形式來做帳務處理,在稅務上可以嗎?還有其他的區分辦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此種方式是不能抵扣的。
2、此種方式是可以抵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
通知(附英文)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19940214
四、為了減少開具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專用發票的使用成本,銷
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的稅率不
一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可以不
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
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
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
、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匯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
“金額”欄的數字一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
聯和抵扣聯之后。
銷貨清單的樣式,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的這兩種方式都要把折讓沖減存貨的成本,待存貨銷售后,按存貨的沖減折讓后的成本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均不能直接沖減成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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