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目前我國對成品黃金銷售免征增值稅,如果直接銷售金礦石原礦是否也免征增值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見以下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黃金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規范黃金交易,加強黃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現將黃金交易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準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三、黃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黃金飾品,對黃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稅,只對加工增值部分退稅。
四、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五、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注:第三條廢止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含金成份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