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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海關總署第148號令 第四十二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出口關稅; (二)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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