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拆除房的一些費用,是否可以不經過稅務局審批或備案,直接列入營業外支出?
加急,謝謝1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房屋已經到了正常使用年限損失可以不經過審批直接列支,如果沒有到正常的使用年限,損失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可以稅前列支。
國稅發[2009]88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規解讀
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的范圍采取了“正列舉”方式,其范圍包括以下6個方面: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也就是說,對上述6個方面的資產損失,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除上述范圍以外的資產損失,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