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08年第43號中的第四條提出四、對2008年11月10日以前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進口的,一律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原免稅規定的,繼續免征關稅。
請問:申報日期確定的依據指的是什么,以什么單據確定申報日期:付款,到港,報關單?
因為我司正好該時間段進口絡筒機5月份開證,6月28日到港,但由于種種原因報關單日期到了2010年1月,有繳關稅,增值稅.
我司需要繳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無專門的文件規定,在實際執行的時候以報關單日期確定申報日期。你公司的情況需要交增值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由于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所以最好征求一下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因為政策要由他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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