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2005年外方股東將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中糧集團(按外資考慮),企業的性質依然是外資企業。2006年企業免稅進口了一批設備,2007年企業變更了名稱。07年設備還處在海關的監管期內,公司沒有到海關備案名字的變更事宜。2010年11月海關來檢查認為,我公司在備案方面有問題。請問海關的依據是什么,監管期對企業有哪些要求?會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這是最基本的管理要求。更名后的企業是否是原企業?如果不是,在海關監管期內,海關會追繳退稅款。
2、有關責任可參考:
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 ( 商資發[2010]93號)
(四)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加強對免/退稅設備的監管。對于企業違反規定,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備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