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05年外方股東將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中糧集團旗下的外企。2006年公司進口一批免稅設備,2007年公司變更公司的名稱。變更名稱沒有到海關去辦理備案手續。今年11月海關來公司檢查,認為我公司變更名稱沒到海關去備案有問題,具體怎么處理還沒說。我想咨詢下,像我公司這種情況可能會受到怎樣的處理,海關對監管期有那些要求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沒有必要擔心,只要設備沒有出售、轉讓或挪作他用,所有權還屬于公司就不會讓您補交相應的稅費的。
根據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很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為保證稅負公平,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使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