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如下問題:1、我公司主營業務銷售汽車,并有二手車經營資質,平時可以收購舊車,銷售后自己可以開據二手車發票,正常繳納2%�,F我公司處理一輛固定資產帳上的車輛,可以自己開據二手車銷售發票給購買者嗎?還是必須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據?2、如果我們自己開據正常納稅,去二手車交易市場交易時還需重復納稅嗎?3、如果必須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據發票,那我公司憑據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給用戶的發票聯復印件及繳稅單可以入帳嗎?請老師指教正常的操作方法,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自己開據二手車銷售發票給購買者。
2、不需要。
3、沒有必須。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貸:應交稅金
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清理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0號
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對部分項目繼續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ǘ┬∫幠<{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