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重慶凌達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汽摩配件,注冊資本2000萬元,二個股東各占52%和48%.
重慶凌達汽車織物有限公司為重慶凌達實業有限公司的合資子公司,占股95%,其他5%為凌達實業二股東。其中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權為凌達實業所有,現在的一家上海延鋒江森有限公司(中美合資)要收購重慶凌達汽車織物60%的股份,雙方已達成意向性協議:織物公司將現有市場(不含新開發的比亞迪市場)和所有可用設備及流動資產作為投資主體(不含房屋和土地,債權和債務,即以凈資產合資),商譽權補償金為1300萬元,其他按60%股份收購(資產評估后應有增值)。合資后合資公司為租用凌達實業的房屋和土地。現在公司高層對合資無異議,主要分歧在以哪家公司作為合資主體參與談判為宜和涉稅風險大小的問題。
請問專家:
1、我公司是以凌達實業或是汽車織物作為合資主體為宜?
2、合資后存在的稅收問題和有無可以稅收籌劃空間?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因為轉讓的股權為重慶凌達實業有限公司占重慶凌達汽車織物有限公司的股權,主體為凌達實業。
2、稅收籌劃,請咨詢本網稅收籌劃部門。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這樣可以將織物公司作為投資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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