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欲處理舊車,有屬于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處理的、有按報廢處理的,在會計、稅務上分別如何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處理舊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處理固定資產: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
取得處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將固定資產清理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