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一新成立地產公司,相關資質已辦好,合作協議規定:我方出地,對方出資金進行合作開發,合作協議中注明:雙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方式分配收益,請問:
(1)我方的土地投入是否繳納相關稅費?(2)對方的投資款可否另簽借款協議,進行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籌劃?(3)對方的款項必須進到我方地產公司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合作建房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營業稅:國稅函【1995】156號
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9】31號
取消了原國稅發【2006】31號文有關合作建房的稅務處理規定。
土地增值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2、對方的投資款可簽借款協議,進行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只作為借款處理,那就不屬于合作建房了。
3、款項必須進入地產公司